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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允許進口車用發電機、起動機及微電機進行再制造用于汽車維修外,不得進口廢舊汽車零部件直接或經過再制造用于汽車組裝生產或維修。”
**發展改革委、科技部、環保總局14日對外發布的《汽車產品回收利用技術政策》說,在不違反相關環保要求的條件下,材料生產企業可按規定進口報廢汽車(已經成為切屑) 及其零部件作為生產原料,但禁止以此類進口件裝車及進入流通環節。
《汽車產品回收利用技術政策》禁止從進口廢舊汽車上拆卸零部件直接或經過再制造用于汽車組裝生產或維修;禁止進口加工能耗高、效率低、污染重或成本高,以及有毒、損害環境的汽車材料。
“在嚴格**汽車廢物和其他有毒有害廢物進口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兩個市場、兩種資源,積極發展資源再生產業的國際貿易。”《汽車產品回收利用技術政策》指出。